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666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横镇常坑村新村*******,现住大横镇常坑村新村*******。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违法行为人冯××德向彭××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在株洲市三湘大厦15楼吸食,经对冯××德的新鲜头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到案,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