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洋)决字[2025]第102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东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
  现查明:2025年7月份以来,谢*多次吸食毒品冰毒。如:2025年7月16日早上,谢*伙同周凯在湘阴县××镇一废弃门面内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19日,谢*伙同韩滔、黄想等人在湘阴县文星镇×××小区韩滔家中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25日,谢*伙同韩滔、黄想等人在湘阴县文星镇×××小区韩滔家中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经对谢*的毛发中毒品成分鉴定,经鉴定其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