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文)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文明*******,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文明*******。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3时许,朱熠和江洋明、范家隆、赖**在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文市村公园玩,朱熠刚好碰到阮海强和谢浩雨,朱熠因之前与阮海强的矛盾和阮海强发生争吵,同时赖子轩因为听说谢浩雨要叫人打自己的事情,赖子轩与黄涛、李世豪到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文市村公园找谢浩雨,赖子轩和谢浩雨发生争吵,朱熠与赖子轩分别将阮海强和谢浩雨带至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文市村欧家,赖子轩和朱熠要求阮海强和谢浩雨给其道歉,阮海强和谢浩雨不同意,赖子轩和黄涛将谢浩雨放倒在地后,使用脚对谢浩雨进行踩踏。朱熠、赖**、范家隆将阮海强放倒在地后,轮流对阮海强进行踩踏,黄涛过来也对阮海强进行踩踏。打完后,将阮海强和谢浩雨送回公园附近,因现场黄辉扬言要帮阮海强和谢浩雨叫人来打朱熠、赖子轩等人,等了许久,黄辉并未叫人过来,江洋明、朱熠、赖子轩等人将阮海强、谢浩雨带至“遇见”台球厅背后的巷子,江洋明和赖子轩分别对阮海强、谢浩雨面部扇了几下耳光。打完后,江洋明问黄辉是否还要叫人打架,黄辉说不叫人打架了,而后江洋明、朱熠、赖子轩等人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笔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