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46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横*******。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8时许,在隆回县××好球台球厅违法行为人罗*因之前打台球没有结清费用与台球厅副店长发生纠纷引起争吵,副店长的男朋友谭××和谭××的朋友刘×见此情况,于是帮副店长帮腔也与罗*发生争吵骂架,之后罗*在先生好球台球厅附近的厨具店买了一把刀并用刀砍了刘×左手小臂一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刀具照片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