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9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山语*******。
现查明:2025年05月17日20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XXXXXX的轻型箱式货车(非营运)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XXXXXXXXXXX路口时,被XX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仪检测,结果为33毫克/100毫升,因其现场提出异议,民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2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李某某曾于2021年06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21年07月07日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和辩解;3、鉴定结果、送达回证;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第一次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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