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92号

  被处罚人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古营集镇糜楼行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金地*******。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03时26分许,违法行为人鹿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XXXXX路段时,被XX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仪检测,结果为44毫克/100毫升,鹿某某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鹿某某曾于2022年06月2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23年10月12日接受处罚,且其驾驶证为吊销状态。违法行为人鹿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编号为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鹿某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醉酒后驾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鹿**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鹿**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鹿**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