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93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御文*******。
现查明:2024年05月26日03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尹某某驾驶湘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沙市XX区XX大道XXX前路段时,被我局XX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尹某某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警务系统核查:尹某某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且于2022年08月09日,在长沙市XX市XX线XXXX线3公里6米路段,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并于2025年05月13日到公安机接受了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尹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尹某某的陈述及辩解;2、传唤经过;3、编号为XXXXXXXXXXXXXXX号的强制措施凭证;4、查获现场照片;5、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人员违法记录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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