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浪)不决字[2025]第0094号
违法行为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麻河口镇陈家*******,现住:南县麻河口镇陈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10时,袁某某在南县浪拔湖镇××村第××村民小组××超市车棚内,盗得立马牌女士电动车壹台,后袁某某将盗得电动车遗弃在麻河口镇×××村。破案后,公安机关找回被盗的电动车并返还被害人。经南县物价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2025年07月31日,袁某某在家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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