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86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7月20日中午11时许, 违法行为人易×因父亲易××离世办丧事,遂携带了鞭炮在株洲市天元区×××××××××处门口燃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