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禁)决字[2025]第109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石牛江镇牛*******,现住桃江县石牛江镇牛*******。
现查明:2025年3月12日,违法行为人在网上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售卖男性同性恋群体作为性辅助或娱乐性滥用药物“RUSH”的商家,并用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方式支付170元钱,购买一瓶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危险物质“RUSH”液体后,通过快递方式寄到桃江,违法行为人吴×在收到危险物质“RUSH” 之后在一名为“BLUED”的交友软件上面多次通过约炮的方式在酒店非法使用危险物质“RUSH”。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违法行为人吴×的供述,证实了事实经过,并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吴*的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吴×的到案过程。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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