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2088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坐石*******,现住坐石乡第一居委会*******。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罗××在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广场“×××慧酒店”2319房间内,通过“飞机”软件联系他人(身份不明)购买了三瓶一氧化碳二氮(“笑气”),利用气球口吸的方式吸食了危险物质一氧化二氮,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文书、现场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