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衡)决字[2025]第023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李畋*******,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李畋*******。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吴×妙为图财,其伙同黄姓男子(未到案)于2025年7月31日在衡阳市珠晖区茅坪村附近的下庄大王庙里,二人事先商量好,黄姓男子在门口望风,吴×妙对庙内摆放的功德箱实施盗窃,其使用密度尺开锁的手段将庙里面摆放的功德箱上面的挂锁打开,并盗窃现金560元,后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当场抓获。其对其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2.证人笔录;3.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