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白)决字[2025]第0509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30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曾×受雇于他人,先后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梅溪湖畔小区、长庆5期小区、长庆6期10栋周边,针对路边的停放的车辆,在车身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等人本人的陈述;物证(查获的涉黄贴纸);书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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