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618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洗洛*******,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兴隆*******。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在龙山县华塘街道XX酒店大门口,因孙X和向X相、田X艳两人有台球室股权纠纷,违法行为人王X萍与田X艳发生口角争吵,违法行为人王X萍伙同邓X秋、向X成、张X付对田X艳、尹X进行了殴打,田X艳的伤势轻微,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