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曾**因怀疑汉寿县XXX酒吧酒吧员工使用微信小号在其妻子饶X面前造自己的谣,从而心生不满。于2025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曾**在汉寿县龙阳街道XXX酒吧消费时,拿起酒吧卡座上果盘中的西瓜瓤朝XXX酒吧DJ台砸过去,西瓜瓤砸在DJ台上的打碟机混音台,西瓜汁流进混音台内,导致混音台损坏,且无法正常运行,估计造成损失数千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书证、违法人员曾**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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