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97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川山*******,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川山*******。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上午7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路××街街口××火锅店内,违法行为人周×与被害人黄×因口角发生纠纷引起了冲突,发生冲突后周×在餐桌前将手臂放在黄×的后脖子上,用力推搡了黄×一下,随后周×又用手臂箍住黄×的脖子,将黄×放倒在地上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2.被害人黄×的陈述;3.到案经过;4.现场视频录像截图;5.拒绝调解申请书;6.电话查询记录;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