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城)不决字[2025]第0061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杨林*******,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梁*伙同梁如意(已处理)在湘阴县文星镇0730酒吧厕所里面一起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2025年7月22日晚上23时许伙同蒋思含(在逃)在湘阴县文星镇玖喜青旅酒店某房间内一起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经过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的鉴定结果为替来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因情节轻微,且愿意自愿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