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人严*,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溪东乡溪东村柯田*******,现住溪东乡溪东村柯田*******。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在金色泰和公寓8××8房间,刘×玲花费800元现金找刘×买了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嘴,违法行为人严×在自己的卧室里与刘×玲一起用电子烟吸食了这3个烟嘴。二人吸食完之后,违法行为人严×和刘×玲共计花费3700元找刘×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嘴(其中严×花费800元现金,刘×玲花费2900元)。当天晚上,违法行为人严×在卧室里面与刘×玲一起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嘴。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严×的陈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毛发检测;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