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易)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中沙*******,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15时许,江XX走路至湘潭县易俗河镇牛头岭XX号刘X租房前坪时,见门口摆放一块钢板,后江XX利用推车将钢板盗走,经湘潭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鉴定被盗钢板的价值为5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江××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刘×的陈述、视听资料、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江**的行为构成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七日。因江**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