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长)决字[2025]第091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黄某伙同罗某某、杨某共同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大学xx公寓xx栋楼下,盗窃了黄某某一辆白粉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窃了陈某某的一辆白灰色喜德盛牌自行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黄某、罗某某、杨某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黄**系投案自首,并能如数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