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96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8时许,胡XX伙同胡X云、张XX在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峦兴村村委会斜对面的绿汀大道旁边的栋房一楼卷闸门前将姜X的篷布盗走,张XX盗走一捆PE篷布,胡X云盗走二捆PE篷布,胡XX盗走一捆PE篷布.此篷布为白色的使用过的旧篷布,每捆篷布现价值3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违法行为人交代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因胡**年满74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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