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王X平本为湖南XX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7月8日湖南XX有限公司将王**从XX产业园门卫监控室调至XX科技谷上班,但王X平不愿服从公司安排仍旧在XX产业园门卫监控室通过睡觉、将椅子拼凑成床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2025年7月9日民警出警告知了王X平维权方式,但王X平不听劝解。2025年7月18日湖南XX有限公司决定将王X平辞退并向王X平宣读了辞退通知书,但王X平坚称自己还是工作人员,仍然在XX产业园门卫监控室坐着扰乱单位秩序;2025年7月23日民警出警对王X平进行劝解,王X平当时离开了XX产业园门卫监控室,但等民警离开又返回了XX产业园门卫监控室坐着。2025年7月31日早上7时许,王X平依旧到XX产业园门卫监控室门口准备进去,但被湖南XX有限公司在XX产业园门卫监控室的员工阻止进入监控室,王X平被阻止进入监控室后直接躺在XX产业园车辆通行出入口处,阻碍了厂内机动车的正常通行,严重影响了湖南XX有限公司和XX产业园的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王**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经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拒不离开,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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