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白)决字[2025]第0897号
被处罚人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7月初至7月31日,违法行为人裴XX在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XX小区南侧XX门面内侧开设一家5元为底注中两个鸟和三个鸟的红中麻将茶馆供周边小区内人员进行打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每局胡牌中两个鸟以上抽水5元,从开业至今共获利人民币11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情况、麻将机收缴凭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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