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龙)不决字[2025]第0145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龙门*******,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龙门*******。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上午11时52分左右,在平江县龙门镇XX都村XX超市旁边铺面徐X经营的麻将馆内,吴XX在殴打吴XX后,徐X上前拆架的过程中,与吴XX发生口角,后吴XX用手推搡徐X胸部一下,徐X还手在吴XX脖子推搡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徐敏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