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零公(菱)不决字[2025]第0007号
违法单位:零陵区****,地址:,法定代表人:盘***
现查明2023年3月19日晚9点,菱角塘派出所民警到零陵区XXXXX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零陵区XXXXXXXXX,大门未落锁,无关人员可随意进出,值班人员脱岗 。后零陵区XXXXXXXX及时整改,零陵区XXXXXXXXX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1、证人证言、2、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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