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77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经查,刘**几年前借了王永伟几万元钱。2025年07月31日凌晨0时左右, 违法人王永伟在××酒吧内找到刘**要其还钱,刘**不肯还钱,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王永伟与刘**双方用手互殴起来,随后被人拉开,期间酒吧保安凌××在拉架过程中被刘**踢了裤裆一脚。现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