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石牛*******,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石牛*******。
现查明:2023年11月3日,李XX捡到李XX遗失的一台VIVO手机并将手机交给了违法行为人李XX,李XX试开机密码后发现手机短信提示银行卡内有2000余元,遂想通过使用手机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将钱盗走。次日,李XX与其妻子李X(已被行政处罚)通过使用该手机微信二维码付款购买商品的方式分三次盗刷1237.5元。后李XX将该手机交给其妹妹李XX(已被行政处罚),并告知李XX开锁密码以及可使用该手机微信二维码付款购买商品,李XX通过使用该手机微信二维码付款购买商品的方式分五次盗刷809.4元。事后赔偿了被害人李XX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称述;2、证言证词;3、微信交易记录证明;4、嫌疑人的称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李**主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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