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高耒宜)决字[2025]第0821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7时47分,欧××驾驶牌号为湘L×××××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宜凤高速公路5公里(宜章南收费 站出口),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 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欧**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