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珠)决字[2025]第0229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
  现查明:2024年4月13日16时26分,贺**驾驶湘D736B3小型汽车行驶至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蒸湘南路地段时,与湘MS5182小型汽车相接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贺**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事后公安机关多次联系贺**来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贺**均拒绝来接受处理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贺**的陈述与申辩;2.到案经过;3.现场照 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违法行为人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