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8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02时30分许,驾驶人谢XX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湘XXXXXXX号牌(出租客运)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到XX市XX区XX大道XX山庄路口时,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交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59毫克/100毫升,交警让谢XX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谢XX因驾驶证超分被芙蓉交警大队扣留了,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民警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谢XX的机动车扣留并要求其到岳麓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经查,驾驶人谢X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信息、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