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刑)决字[2025]第121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3年2月26日,违法行为人谢XX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电话卡不能出售的情况下仍从下线“谢X”(音,待查)处收购了25张电话卡,后谢XX将这25张电话卡全部出售给上线“星X”(外号,待查)。后“星X”经过测试发现只有14张电话卡可以正常使用,后“星X”以800元每张的价格付给谢XX11200元将这14张电话卡收购。谢XX收到钱付给“谢X”9800元,自己从中获利1400元整。经查,谢XX出售的卡号为133XXXX3996的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涉嫌两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谢**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超过12日,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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