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澧)决字[2025]第0489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桑植县澧源镇朱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6时许,在桑植县澧源镇X医院急诊科门口,谷某与陈某因争抢病人护理生意发生争吵,随即谷某朝陈某跑过去跳起来踢了陈某一脚。另查明,谷某于2025年2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桑植县公安局五里桥派出所罚款叁佰圆整,于2025年7月5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桑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案件照片、视频侦查报告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谷*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1.(5)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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