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31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的7月28号中午1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找杨×购买依托咪酯的烟油后,在岳阳市金色泰和公寓8××8房间分装烟油时与刘×玲一起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事后,违法行为人刘×出门喝酒回来后,发现李×欣有割腕行为,随后开车将李×欣送往医院。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毛发检测;4、前科材料;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1、吸毒后驾驶机动车;2、2014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