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决字[2025]第1566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4时许,毛xx、钟xx在明知张贴涉黄小贴纸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仍按照上线提供的流程进行操作。在平江县汉昌街道浮桥街社区xxxx周边、xx小区的停车场等车辆停放密集区域,毛xx将印有‘本地大学生’等涉黄内容二维码的涉电诈小纸片张贴在他人轿车反光镜上,钟xx对其进行指导并为其望风。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钟**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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