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高潭衡西)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所街*******,现住湖南省石门县所街*******。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违法嫌疑人覃**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覃**的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