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2087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丰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丰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蔡××途径长沙市雨花区绿城路××火锅(上河国际店)门口时,见到受害人停放在上述地的一辆白色的凤凰牌两轮山地自行车(已追回),遂见财起意,将该自行车骑走,后存放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三期4栋负一层地下停车场一车库内,准备留作自用,后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文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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