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97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
  现查明:2025年6月,张XX伙同胡XX在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峦兴村村委会斜对面的绿汀大道旁边的栋房一楼卷闸门前将姜X的篷布盗走,张XX盗走一捆PE篷布,胡XX盗走一捆PE篷布。 2025年7月26日18时许,张XX伙同胡XX、胡XX在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峦兴村村委会斜对面的绿汀大道旁边的栋房一楼卷闸门前将姜雄的篷布盗走,张XX盗走一捆PE篷布,胡XX盗走二捆PE篷布,胡XX盗走一捆PE篷布。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违法行为人交代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