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夏XX因打长沙麻将缺少一人便电话邀请孙X来岳阳县新墙镇XX村XX片X家组22号自己的家中打长沙麻将,孙X随即答应但表示其本人现在岳阳市,从岳阳市赶至夏XX家中需要时间。夏XX表示可以等待孙X。夏XX等待孙单过程中多次打电话联系孙X,孙X男朋友凌X因夏XX多次打电话催促孙X,内心不满。二人随即因此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冲突,凌X当时在电话中称要到夏XX的家中打夏XX,夏XX表示要凌X尽管过来。2025年07月30日晚21时40分,凌X驾驶自己的一辆棕色别克牌轿车赶至夏XX家中并从车上拿出一把菜刀指着走向夏XX。夏XX看到此种情况后返回家中拿出一根铁管。二人贴近后举起手中的铁管与菜刀,夏XX使用铁管重击了凌X的头部一下,随后二人分开。目前夏XX致凌X头部受伤,自己没有伤势。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夏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凌X的陈述,3.证人孙X、夏XX、钟XX、钟X和李XX的陈述,4.铁管和菜刀的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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