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丰)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丰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丰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某武因好奇于2008年在广东惠州工作时看到街边电线杆上卖枪的小广告,遂拨打该电话,联系其称自己要买枪,二人在电话中商量好价格和见面地址后,周某武以两千元的价格,购买得一把黑色气枪,后将该气枪带回丰家铺镇的家中,保存至今,因今日在家中打扫卫生时发现了这把枪,试着将气枪压气上膛击发,声响还很大,后放弃继续留存枪支的想法,主动将其交给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31日在家中发现气枪后主动上交到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