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不决字[2025]第0146号
违法行为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1时许,吴xx将何x停放在湖南省平江县天岳街道xx社区xx学校xx门处附近的自行车骑走,吴xx将骑走的自行车停放在xxxxxx内,后吴xx于2025年7月3日19时许主动将骑走的自行车送至xxxx篮球场附近的空地上,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1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提取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吴长保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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