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陬)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枫树*******,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枫树*******。
  现查明:2025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袁XX在桃源县陬市镇XXX内,明知庄XX(另案处理)向其售卖的电瓶有赃物嫌疑,仍予以收购和变卖。7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袁**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向被侵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袁**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