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兰)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兰溪*******,现住湖南省江永县兰溪*******。
  现查明:2025年1月31日21时许,何**家与吴成斌家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当时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21时30分左右,何**到村口路上小便,发现吴成斌正从外面回来,想起以前吴成斌欠他200元钱,便向吴成斌讨要。吴成斌不承认,要何**拿出证据,争吵几句后,何**一恼火就冲上前去掐住吴成斌脖子,导致吴成斌倒地,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何**的陈述及申辨,吴XX的陈述材料,何XX、何X等人证言,吴XX的住院记录及诊断证明,吴XX的伤情照片,现场照片,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违法人员何**已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