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樟)决字[2025]第102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5年4月12日9时许,杨**伙同蒋文英在湖南省湘阴县静河镇××村×组用锄头将周×母亲墓碑的顶座损坏。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