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易XX与同案人员李XX等人因债务问题,在XX市XXX区因口角发生冲突,报警后调解未果,易XX就与李XX相约到XX县XX镇解决问题。2025年7月30日,违法行为人易XX带着朋友主动到达曾相约的地点,即XX县XX镇XX片的一个河堤旁与李XX对债务问题进行沟通,沟通未果后李XX与易XX发生口角冲突,后开车向前冲击撞伤一名围观男子。易XX见李XX下车后与其发生互殴,后二人被围观人员分开。 2025年2月10日易XX因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2025年6月16日易XX因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违法行为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XX、李XX的陈述与辩解;围观证人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因易**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