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渡头*******,现住双清区渡头桥镇老*******。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13时50分许,违法人员姜XX在双清区步步高商场送外卖路过XX之家时因手机缺电又不想付钱购买充电宝,遂顺手将摆放在XX之家销售柜台上的淡蓝色充电宝(销售价格199)盗走,现充电宝已归还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姜**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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