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长)决字[2025]第017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于2025年7月30日15时许, 在衡阳市高新开发区xx小区13栋楼下,发现一台未拔钥匙的红色摩托车,违法行为人陈xx驾驶该摩托车在互助小区行驶并将该摩托车行驶至至衡阳市紫御xx小区地下停车场,同时将摩托车钥匙带回家中。 违法行为人陈xx对自己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3.现场照片;4.现场指认照片;5.抓获经过;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