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城)决字[2025]第1147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市****,地址:湖南省宁乡市城郊*******,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4年11月8日23时许,向×(男,已刑事拘留)在宁乡市城郊街道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宾馆前台登记身份信息后入住8406号房间,再联系未成年女性欧阳××从宾馆后门进入该房间,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宾馆不落实未成年人“五必须”工作规定,不按规定询问入住旅馆未成年人有关情况,仅登记向×的身份信息让其入住8406号房间。后在8406号房间内发生向×与未满14周岁女性欧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件。
以上事实有欧阳××强奸案件的相关文书,房费支付记录,证人欧阳××、向×等人的询问笔录,宾馆经营者陈××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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