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不决字[2025]第0112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侯家*******,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侯家*******。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20时许,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63号亚华**花都湘***游泳馆门口拿了别人电动车上的两个头盔(一个白色、一个粉红色)用于送其儿子、侄女以及儿子同学回家,随后将头盔放在家中。准备次日将头盔归还,因其单亲家庭要接送两个孩子事情较多于7月9日将两个头盔放置在游泳馆的门口处。2025年7月30日16时许,李*主动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姜**的陈述;李*的陈述;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刘钎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