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江永县桃川镇邑口*******。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22时许,尹*伙同周城等人因琐事在江永县潇浦镇××区××早餐快餐店附近与唐×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