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承)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承坪*******,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承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09时许,在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承坪乡岩岭村新丰组李某文家里,李某文与郭某文因民间纠纷发生争吵后打架,李某文打了郭某文一个耳光,郭某文伤势较轻。
  以上事实有李某文询问笔录、郭某文询问笔录、李某宝询问笔录、李某华询问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4)条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